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园区与创新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当履行共享使用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查重机制和共享使用制度,可以对达到共享使用要求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