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园区与创新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和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共享服务作用。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工程)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