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程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