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程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