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以及绿化设施,不得向绿地、花坛(池)泼洒污水、倾倒垃圾等废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