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以及绿化设施,不得向绿地、花坛(池)泼洒污水、倾倒垃圾等废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