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