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或者有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