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和清理积冰、积雪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扣留、扣押车辆、工具或者使用扣留、扣押的车辆、工具的;

(五)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的;

(六)违反规定故意放行遮挡号牌、无号牌、超载和未经批准超限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

(七)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的;

(八)收费未开具合法有效票据的;

(九)擅自关闭服务区或者服务区提供的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