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依据各自的法定权限,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设置的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对过往载货、载客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检测、检查。载货、载客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禁止遮挡号牌、无号牌、超载和未经批准超限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