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因高速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作业、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调换车道、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