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匝道桥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