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提出变更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