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供热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