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劳动、质量监督、公安、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