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使用供热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