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