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