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供热管线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进行穿越施工时,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