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