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建筑需要用热的,应当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供用热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企业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供用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企业参加供用热工程专项验收。

热用户需要改造用热系统的,应当将改造方案送供热企业征求意见。用热系统改造竣工后,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经供热企业查验合格后方可用热。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集中供热管线敷设位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