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并逐步拆除。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