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