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负有管理、维修、养护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