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参与城市管理的企业、其他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