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三)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