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按照城市管理事项和考核标准,考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养护情况,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