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社区服务、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