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四十三条有效首先发现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