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