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集贸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规划;

(二)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