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影响较小;(三)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四)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鼓励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