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但是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

(二)管线设置规范,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等,及时修复;

(四)各类管线工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