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与标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桥面保持平坦,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