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早餐亭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

(二)招牌、标志、照明灯光以及遮阳蓬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周边环境卫生秩序良好;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