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临街商业网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开办临街商业网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二)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门店招牌、照明灯光以及遮阳蓬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整洁、完好、有序。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