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