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爱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花草树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公共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动,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