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爱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花草树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公共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动,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