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与标准第十四条有效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并听取公众意见。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