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