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