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