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保障性住房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收回、回购、运营管理等事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