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解决本市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