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第三十三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承租人的要求收回保障性住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擅自对住房进行的装修等不予补偿。原承租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正当理由确需延长搬迁期限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三个月的延长期,并按照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延长期间的租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