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第三十四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强制收回、回购保障性住房,逾期拒不执行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