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第三十一条有效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因收入(资产)或者住房面积增加等原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其所承租的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轮候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