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第三十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承租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违反本条例规定和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强制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