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

(一)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中含患有一二级残疾,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