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分配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轮候家庭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者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