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部门制定房屋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保障性住房出租的政府定价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